全体代表大会政策

根据国际锰协会章程的规定,全体代表大会成员由协会会员组成(点击查看会员名单)。协会主席应负责主持全体代表大会。全体代表大会应由协会主席负责召开,或者至少五分之一的协会会员作出请求。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代表大会,并由主席指定会议地点。

使命

“全体代表大会拥有最大的权利,并被授权负责以下事项:

核准账目
批准年度报告
指定委员会成员
根据委员会的建议以及付款条件,设立会员年费
修改章程并通过关于协会清盘的决议
如果至少有一半的成员或成员代表(法定人数)参加全体代表大会,则大会的决议应当予以通过。如果成员上一次所支付的会员年费与基本数额相一致,则该成员拥有一票的投票权。如果成员上一次所支付的会员年费高于基本数额,则该成员拥有多票数的投票权,其票数等于缴纳的会员年费除以基本数额,但一个国家的所有成员票数不得超过总投票数的35%。缺席的成员有权委派协会会员或会员代表进行投票。”

代表

“在签字确认后,协会会员可以书面委任一人或多人作为其代表参加协会会议。被任命者可行使与该会员相同的权利,但只有一名代表有投票权。

应在会议投票开始之前至少48小时以内,将委任通知书送达协会总部。除非协会的所有会员都参加会议或意见一致,否则不会对没有被列入议程的事项作出任何决定。所有关于章程更改或协会清盘的决议必须获得四分之三的赞成票方可通过。”